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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2018-07-06
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前言
本指南适用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
一、医保凭证
(具有医保功能的)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磁条卡(简称医保卡)均可作为参保人就医、办理社会医疗保险有关业务的凭证,统称医保凭证。
(一)领卡后的注意事项
核对社保卡或医保卡及存折上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性别等信息。如信息有误,请尽快到地税、社保等相应经办机构办理资料核查或变更事宜。资料变更后,参保人根据所持卡类型不同,到以下对应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社保卡:持该卡类型的参保人,可凭原社保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资料变更确认表》到广州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指定服务网点办理重制卡业务。
医保卡:持该卡类型的参保人,可凭原医保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资料变更确认表》到医保卡服务银行任一服务网点,根据银行相关要求办理重制卡。
(二)社保卡或医保卡的使用
1.参保人在我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出示有效的医保凭证,在出示有效的医保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示证手续,家属或其他陪同人员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社保卡或医保卡挂失
社保卡挂失、补卡等相关业务,可到广州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指定服务网点办理(详细可查询社保卡服务网站http://card.gz.gov.cn,或参阅《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使用手册》)。
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业务,到相应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相应协议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15个工作日后在同一网点凭《挂失申请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新卡。
社保卡或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医。
3. 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医保凭证借给他人或冒用他人的医保凭证办理医保就医记账或费用报销。
4. (1)社保(医保)卡银行服务电话:光大银行:95595;农业银行:87611191;广州银行:4008396699;广发银行:82632000;中国银行:95566;交通银行:95559;工商银行:95588;建设银行:95533;招商银行:38999789 ;广州农商银行:95313 .
(2)上述银行各区社保卡业务主办网点和咨询电话可在广州医保管理网—“办事指南”—“社保卡业务”下查看,网址:
http://www.gzyb.net/files/html/output/bszn/ylbx/sbkyw/column1.html
(3)广州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统一服务电话:12343.
(三)个人账户
1.个人账户划拨标准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月划入标准为:
人员类别 |
划入基数 |
到账比例 |
35周岁以下 |
本年度本人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 |
2% |
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 |
3% |
|
满45周岁至退休前(含退休延缴人员) |
3.8% |
|
退休人员 |
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4.1% |
2.个人账户注资查询
职工医保参保人从正常缴费的次月起,每月18日后可持医保卡到标识有“广东银联”的自助柜员机、持社保卡到对应医保服务银行的多媒体自助终端查询,也可直接到对应医保服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或拨打社保(医保)卡服务银行的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3.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参保人可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下列费用: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
(3)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4)需个人缴交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5)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费用。
提示:
1.参保人直系亲属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药费时,应向定点医、药机构出示参保人医保凭证及亲属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便查核。
2.参保人应按规定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不得采取各种违法违规手段套取个人账户资金。
二、就医流程
*首次进行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门慢、门特就医,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医保待遇享受起始时间
(一)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参保人,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
(二)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
(三)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停止缴费的次月, 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但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参保的, 补缴应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后, 职工医保累计参保人缴费年限, 不补付职工医保待遇, 期间参保人应当享受的职工医保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
(五)1.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的, 从欠缴次月起, 参保人暂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用人单位在欠缴之日起3个月内( 从开始欠缴之月起连续计算至补缴上月止, 下同) 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 延缴期间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补付, 参保人缴费年限可以累计, 相应金额补划至个人账户;
3.用人单位在欠缴之日起3 个月后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 参保人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职工医保待遇不予补付(含个人账户拨付待遇), 期间参保人应当享受的职工医保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承担。
提示:参保人个人未按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的, 不予补缴, 期间参保人应当享受的职工医保待遇由负有缴费义务的个人承担。
四、医保待遇标准
职工医保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普通门诊、住院、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指定单病种及个人账户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参保人按规定办理选点手续后,到选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符合普通门诊目录范围内的药费及诊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基层医疗机构 |
其他医疗机构 |
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 |
||
规定 标准 |
实施基药制度且零差率 销售的甲类药品 |
未经转诊 |
经转诊 |
|
80% |
88% |
45% |
55% |
300元/人·月 不滚存、不累计 |
★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职工医保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分别以本年度本人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和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每人每月2%的标准,由普通门诊统筹金包干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1.普通门诊就医管理
(1)参保人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2)参保人到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审批的当月,仍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次月1日起按长期异地人员就医及结算管理;取消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当月,仍按长期异地人员就医及结算管理,次月1日起,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记账结算。
2.普通门诊统筹选点、改点规定
(1)普通门诊选点
参保人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简称“小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小点”后,可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再选择1家其他医疗机构(简称“大点”)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2)普通门诊选点确认
参保人凭医保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选点确认手续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上为参保人办理选点登记,并在门诊病历上书面注明该医疗机构为其选定医疗机构。
参保人上个自然年度已办理选点手续且新自然年度不需改点的,无需重新办理选点,可直接进行门诊就医记账结算(医保信息系统自动按规定确认参保人续点)。
(3)普通门诊改点
在新自然年度内,参保人未在原选定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统筹记账医疗费用的,可到拟改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改点手续。
参保人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成功就医结算1次后,原则上本自然年度不予变更选点。但如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工作单位变动或选定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门诊指定慢性病待遇标准
目前,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有以下20种:阿尔茨海默氏病、癫痫、肝硬化、高血压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帕金森病、强直性脊柱炎、糖尿病、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支气管哮喘、重性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
参保人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后,可在具备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的门诊专科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及一般诊疗费,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参保人最多可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人员类别 |
基层医疗机构 |
其他 医疗机构 |
统筹基金每月 最高支付限额 |
|
规定 标准 |
实施基药制度且零差率 销售的甲类药品 |
|||
在职职工 |
85% |
93.5% |
65% |
200元/病种, 不滚存、不累计 |
退休人员 |
(三)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
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
1.门诊特定项目的类别及登记
除急诊留观外,其余项目都须经登记,一般情况下,登记业务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
项目类别 |
就医地点 |
确诊与登记 |
登记有效期 |
尿毒症透析 |
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
须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 |
一年 |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及期间的辅助治疗 |
一年 |
||
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一年 |
||
血友病治疗 |
终身有效 |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
一年 |
||
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 |
一年 |
||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
累计18个月 |
||
慢性乙型肝炎治疗 |
一年 |
||
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
一年 |
||
艾滋病病毒感染治疗 |
一年 |
||
急诊留院观察 |
二、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 |
无需指定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 |
/ |
家庭病床 |
指定的 定点医疗机构 |
在可开展相应项目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
90天 |
*未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与所确诊的门诊特定项目不相关的医疗费用,以及在非选定医院就医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经确认的参保病人须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作为本人相应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选定医院。选定医院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但参保病人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院的,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 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标准
家庭病床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其余门诊特定项目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对应级别的住院支付比例一致。
类别 |
起付标准 |
每月最高 支付限额 |
||
在职职工 |
退休人员 |
|||
尿毒症透析 |
无 |
/ |
||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及期间的辅助治疗 |
/ |
|||
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
6000元 |
|||
血友病 |
/ |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
6000元 |
|||
重型β地中海贫血治疗 |
3000元 |
|||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
3500元 |
|||
慢性乙型肝炎治疗 |
600元 |
|||
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
800元 |
|||
艾滋病病毒感染治疗 |
800元 |
|||
家庭病床 |
400元/期 |
280元/期 |
/ |
|
急诊留院观察 |
1600元/次·年度 |
1120元/次·年度 |
/ |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急诊留观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每90日计算一次。家庭病床治疗期间转住院的,从住院之日起原家庭病床有效期即终止。
(四)住院待遇标准
1.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应负担以下费用:
●自费费用;
●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自付部分比例的费用以及超限额标准的费用;
●起付标准及以下费用;
●共付段自付费用;
●超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
2. 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元)
定点医疗机构等级 |
在职职工 |
退休人员 |
一级 |
400 |
280 |
二级 |
800 |
560 |
三级 |
1600 |
1120 |
3.共付段基金支付比例
人员类别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
规定 标准 |
实施基药制度且零差率销售的 甲类药品 |
规定 标准 |
实施基药制度且零差率销售的 甲类药品 |
||
在职职工 |
90% |
95% |
85% |
93.5% |
80% |
退休人员 |
93% |
95% |
89.5% |
95% |
86% |
4. 住院床位费每床日结算标准(元)
定点医疗 机构等级 |
普通病房 |
监护室 |
层流病房 |
门(急)诊留观 |
一级 |
29.6 |
56 |
224 |
|
二级 |
33.3 |
63 |
252 |
9 |
三级 |
37 |
70 |
280 |
10 |
【注意事项】
1. 住院治疗连续时间每超过90天的,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须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2.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须个人支付。
3.出院后因病情需要,符合入院标准可再入院治疗,与出院时间长短无关。
4.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在本市职工医保指定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精神病专科病区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五)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
在一个职工医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普通门诊、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及指定单病种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如201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45,464元(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87元/月)。
(六)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标准
在一个职工医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额累计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后,参保人所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按95%比例支付,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按相应规定的标准支付,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如2015职工医保年度的标准为222,732元。
(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足额缴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 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在一个职工医保年度内,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住院或者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 属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累计2000 元以上部分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金支付70% 。
五、异地就医
(一)异地就医范围
参保人属于以下在本市统筹区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异地就医情形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1.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因病在异地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2.异地急诊:参保人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
3.异地转诊:本市参保病人经审批后转外地治疗的。
4.政策规定的其它异地就医情形。
不属于以上范围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异地就医管理
1.长期异地就医,需事前到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在职参保人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其他参保人由单位或个人办理,选择可在居住地、学习地所属地级市辖区范围内选择1~3家异地医疗机构,作为参保人的异地就医医疗机构。
2.参保人选定异地医疗机构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予变更。因病情治疗需要、迁移新居住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或等级变更等原因,凭相应资料到本市医保二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3. 用人单位及个人申办异地就医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属长期异地居住的应提供:
a. 《广州市社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
b. 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籍证明复印件;居住地属非户籍所在地的,提供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街道、居(村)委会出具的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c.在职员工(因病或因事休假等原因)在异地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需提供如下资料:
序号 |
申请原因 |
相关材料 |
1 |
因病休假 |
就医医疗机构盖章的诊断证明材料和相关病历资料(如门诊病情记录、出院小结等); 单位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或人事部门的休假记录(加盖单位公章)。 |
2 |
因事休假 |
申请人的休假申请; 单位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或人事部门的休假记录(加盖单位公章)。 |
(2)属长期异地工作的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a.参保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限从办理异地就医之日起不应少于6个月,如少于外派时间的,应同时提供单位盖章的续签劳动合同的说明);
b.《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报名册表》》(即《广州市社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或由单位提供类似的证明材料,材料内容需包含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外派原因、地点及异地选定医疗机构名称等信息)。
备注: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视情况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a.在用人单位异地分支机构工作的,需提供该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b.用人单位为非劳务派遣性质,但未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的,需提供用人单位项目(施工)合同、有关购置或租赁柜台或房屋的证明(如租柜协议、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材料,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c.用人单位为非劳务派遣性质,异地工作地点变动频繁或无固定异地工作点(如驻外施工、航海等)的,需提供项目(施工)合同、项目立项文件、驻外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d.用人单位属劳务派遣性质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材料、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及被派遣人员名单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用工单位出具的异地项目合同、用工协议及驻外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e.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业务的,相关申请除需按以上规定办理外,还提供用人单位委托该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业务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4.参保人返回本市长期居住、工作,学习结束返回本市或变更参保单位的,应及时到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5.参保人符合异地就医条件,并在异地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需先在我市办理相应的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的登记确认手续。
6.属于异地转诊的,须按照转统筹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参保人转市外治疗期间,需再次转诊的,应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7.已经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临时回本市统筹区内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留院观察及急诊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再申办零星医疗费报销,其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已办理门特、门慢待遇确认的参保人,临时回本市统筹区内就医的,零星医疗费报销连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三)异地就医待遇
经审批同意的异地就医参保人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本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本市职工医保有关标准给予相应的待遇。
六、零星医疗费报销
通常情况下,参保人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基金支付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无需办理报销手续。
(一)以下情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就近到我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1.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2.因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通过系统补办结算、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3.参保人确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经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在本统筹区内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4.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二)符合以上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应在结算医疗费用后6个月内携带以下资料,到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
1.医保凭证正、反面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收据或发票原件(须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专用章;须有参保人或家属签名);
3.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如为手写明细清单,需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业务专用章);
4.不同就医类型的基本资料:
(1)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病案首页或入院记录(异地急诊必须提供入院记录)等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或住院业务专用章);
(2)办理急诊留观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急诊留观病历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校验);
(3)办理普通门(急)诊费用报销的,应提供门诊病历封面及当次费用病历记录页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记录页中详细记录有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的可不提供首页);
(4)办理居民医保产前门诊检查费用报销的,应提供产前门诊检查病历封面及当次费用病历记录页复印件,或提供《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封面及当次就诊记录页复印件及准生证复印件;
(5)办理门特(急诊留观除外)、门慢费用报销的,需出示已申请相应待遇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医疗费用的需要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具体要求参见广州医保管理网(网址见下文“九、温馨提示”)。
(三)拨付
经审核结算后,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将直接拨付到参保人医保凭证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超过1年未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
参保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如下:
(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5%;
(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治疗项目10%;检查项目15%;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10%;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20%。
八、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一)参保人不得要求定点医疗机构降低入院标准入院或已达到出院标准后故意延长住院时间。
(二)参保人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统筹待遇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重复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三)参保人不得伪造或提供伪造的医疗机构的发票、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等资料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参保人不得冒用、伪造医保凭证在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六)参保人不得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药品、医用材料等违规转卖从中获取收益;
(七)参保人应按规定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非医疗费用或套取个人账户的现金。
九、温馨提示
(一)本指南所称的“年度”、“职工医保年度”,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自然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自2016年起,每年职工医保的门诊选点有效期起止时点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2016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内,职工参保人如果在原选定医疗机构发生普通门诊费用,默认自动续点;期间若变更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南所称的基本医疗费用,是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但不含个人按照规定比例先自付的费用以及超限额标准的费用。
(四)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过程中的选点、确诊、审批等事项一般均可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系统直接办理,参保人无需亲临医保经办机构。在就医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或医务部门咨询、反映。
(五)本指南未尽之处,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1.网站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hrssgz.gov.cn
广州医保管理网:www.gzyb.net
广州医保管理网互动平台:
http://www.gzyb.net/volunteer/index.html
2.电话
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020)12345
3.亲临我市各二级医保经办机构
医保经办机构名单 |
服务地址 |
对外服务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市医保局越秀分局 |
越秀区梅东路28号4-5楼 |
星期一 ~ 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中午12:00~14:00(值班服务) 下午14:00~17:00 星期六:上午 9:00~12:00(值班服务) |
市医保局海珠分局 |
海珠区昌岗中路74号二楼 |
星期一 ~ 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中午12:00~14:00(值班服务) 下午14:00~17:00 |
市医保局荔湾分局 |
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9号芳村金融大厦二楼 |
星期一 ~ 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中午12:00~14:00(值班服务) 下午14:00~17:00 |
市医保局天河分局 |
天河区龙口东路358号天诚广场二楼 |
星期一 ~ 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中午12:00~14:00(值班服务) 下午14:00~17:00 |
市医保局白云分局 |
白云区新达路55号首层 |
星期一 ~ 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中午12:00~14:00(值班服务) 下午14:00~17:00 |
市医保局黄埔分局 |
黄埔区大沙东路311 号 |
星期一 ~ 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中午12:00~14:00(值班服务) 下午14:00~17:00 |
市医保局南沙分局 |
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广州南沙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
星期一 ~ 星期五: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 星期五下午15:30~17:00内部学习时间,不对外办公。 |
市医保局萝岗分局 |
香雪二路2号保利香雪商务大厦三楼 |
星期一 ~ 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中午12:00~14:00(值班服务) 下午14:00~17:00 |
花都区 医保办 |
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兰花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院内 |
星期一 ~ 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番禺区 医保办 |
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3号楼5楼 |
星期一 ~ 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从化区 医保中心 |
从化区新城东路54号 |
星期一 ~ 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增城区 医保中心 |
增城区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银行5-6楼 |
星期一 ~ 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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